培养工作

培养工作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1-20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及在站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进一步规范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精神,结合机械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院以及所属二级单位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机械总院博士后工作实行院所二级管理。

机械总院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机械总院博士后工作,由机械总院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科技发展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设立工作站的二级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各二级单位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应有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

(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工作站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械总院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申报及评估,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协调各二级单位博士后工作等。

(三)科技发展部协助博士后招收单位协调确定博士后人员的研究项目,落实科研经费,明确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

(四)博士后招收单位负责博士后招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开发全过程的管理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为博士后人员配备助手,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需的科研和工作条件;协助总院领导小组在中期和出站时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一)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为具有博士后研究条件的在岗研究员,在岗博士生导师优先。

(二)在国内外近3年获得博士学位,毕业后没有分配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工作单位同意的,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总院工作站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才紧缺的科研领域可适当放宽年龄,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招收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除注重学术水平外,还应注重政治素质、实际工作能力等。

(四)联合招收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单位)合作,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拟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拟招收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和人数报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发布。

(六) 凡申请做总院博士后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须两位本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填写,其中有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

3. 博士学位证书;

4. 能表明其能力的科研成果证明、学术论文、成绩单等材料;

5.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的人员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七)博士后招收单位组织专家评阅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就其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创新性、科学性、理论和实践意义作出评价,提出是否招收的意见。

    (八) 被录取的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站,如果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一)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1个月内应与博士后招收单位签订博士后人员工作协议书,一式三份,博士后人员、博士后招收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各一份。

(二) 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应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总院相关规定办理, 并在工作协议书中明确。

 (三) 博士后招收单位应为每位博士后人员配备3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组成的指导小组,由合作导师作为指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审议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的开题、日常指导工作和考核,博士后人员应在进站2个月后完成开题工作。

 (四)每位博士后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学术活动,中期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工作汇报,出站时,博士后人员应完成进站时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科研课题,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等书面材料,并进行一次工作汇报会。

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中期考核

(一)     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一般在进站一年左右进行,最晚延期三个月。

(二)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和博士后招收单位共同完成,博士后人员应提交考核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工作汇报。

(三)     中期考核满分100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进站后研究工作进展(10%);资料收集、调研工作(20%);研究报告完成情况(30%);发表论文(10%);学术报告与交流(10%);研究工作态度与方法(20%)。考核标准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70-89分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 考核为优秀的博士后人员,所在招收单位应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应由招收单位了解情况,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若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劝其退站。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 博士后人员经费主要由政府、社会委托项目和总院基金项目共同资助,用于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 博士后人员在总院工作站期间,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组织关系由博士后招收单位管理,其工龄、工资及福利等享受博士后招收单位同类职工的同等待遇,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 博士后人员的生活住房原则上由招收单位负责落实,也可采取货币化方式对博士后人员给予住房补贴。博士后人员住房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博士后学习期间使用。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资助按照《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一) 博士后人员在总院工作站期间可按相关规定落户,进站时凭博管会介绍信办理户口的迁出和落户手续,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人员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二) 配偶不随本人流动和单身博士后人员每年可按招收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第九条  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申请;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二)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

 1.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 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的;

 4. 长期患病(超过三个月)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的考核与评审

(一) 博士后人员离站前应完成进站时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所规定的科研课题,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等书面材料,填写博士后期满工作登记表。

(二) 博士后人员在离站前应做一次在站期间工作汇报会,博士后招收单位应组织博士后指导小组及有关专家5-9人(其中至少有2名院外专家)听取工作汇报,评阅论文及成果,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考核,并填写评定意见。考核满分100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进站后研究工作进展(10%);资料收集、调研工作(20%);研究报告完成情况(30%);发表论文(10%);学术报告与交流(10%);研究工作态度与方法(20%)。考核标准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70-89分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工作站领导小组与博士后指导小组共同商议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和组织管理能力等进行评议,并填写鉴定意见。

(四) 博士后人员离站前应将博士后期间的科研工作总结书面报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交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工作分配和期满离站

(一) 博士后人员期满后的工作单位可通过本人联系、流动站推荐、博管会协助联系等方式。经本人与招收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分配招收单位工作。

(二) 博士后人员离站前须到研究生工作部办理离站手续。

(三)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