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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宪法宣传 | 宪法中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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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9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北自所党委的领导下,北自所职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北自所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群众基础。

宪法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法律规定了企业的财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赋予企业经营管理权,即企业自主经营权。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主要包括,企业在发展规划、生产销售、签订合同、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等方面有权自主作出决策。

政府负责宏观调控方面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对国有企业的上述自主经营权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被私人资本、集体资本或者外资并购或者与它们合资、合作的,其经营自主权分别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践中,职工代表大会是比较普遍的形式,此外,还有职工大会、工会等形式。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的职工还可以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企业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北自所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撰稿:安全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