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的手镯90万元售出、5千元的挂件卖到了42万元、3千元的手镯以36倍的价格交易……日前,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冯国庆的受贿细节曝光,其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妻子开设的工艺品店,以远高于正常价格向多名企业负责人出售翡翠首饰、挂件并从中获利180余万元。
梳理发现,类似冯国庆这样披着正常市场交易外衣,隐形变异搞贪腐的现象,在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中屡见不鲜。例如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分党组书记、原副主席赵长青,打着出售书法作品、润笔费、稿费的幌子敛财;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行长程锦前以帮助协调信贷审批事项为条件向客户低买高卖房产……
这些以正常交易为幌子,变相收受贿赂的行为缘何发生?背后的实质是什么?应当如何破解?
低价租来高价租出,一倒手净赚上百万元
2019年12月25日,西安市政府原参事、原市国土局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党生因犯受贿等罪获刑15年。这名长期在国土领域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在10余年的时间里,多次从有求于他的商人手中低价购房:以价值170万元的购物卡抵做房款,买下总价719万元的9套商铺;以334万元买下总价510万元的房产2套;用红木家具折抵房款,低价购买房产2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交易日益发达,房产、汽车等高价值商品,成为个别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低买”“高卖”变相受贿的工具。
与田党生一样,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工委书记、主任王爱华也是利用职权“低买”牟利的典型。其不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超低价购买住房,还以明显低于进货价的价格从受其“关照”过的公司购买3辆汽车,并由该公司支付14万余元的购车税费及保险费用。
“除了‘低买’外,‘高卖’交易也并不鲜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慧明的违纪违法行为就包括“高卖型”交易。
任职期间,赵慧明欲将其名下的住宅出售。某企业负责人在明知该房屋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以230万元的价格买入,并在事后又以补偿装修电器款为由送予赵慧明现金人民币10万元。而对于这一切,赵慧明“理所应当”地收下。后经评估,该住宅当时的价格为179万元,赵慧明从中获利51万元。
不止如此,尝到“高卖”房产的甜头后,赵慧明做起了“低买高卖”的生意。2012年3月,赵慧明利用职务影响,以市场价七折从王某手中承租商铺,王某为感谢赵慧明的帮助,又为其代办了商铺转租事宜。调查显示,在2012年3月至2018年11月,赵慧明在将商铺高价转租的过程中,实际收取租金共计387万元,而向服装城支付的租金共计267万元,整个转租过程变相收受他人财物119万元。
“购买者舍优取劣、不计成本的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逻辑不相符,特别是当售卖双方存在一定管理关系时,背后的原因不能不深究。”有专家认为,除了“低买高卖”外,现实中存在的“以物易物”的交易,即以低价值物品置换对方高价值物品,也容易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变相受贿的手段。
看似正常交易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变异腐败
“我给赵慧明这么大的优惠,一是对他以前的关照表示感谢,二是为了能跟他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毕竟他那时是建设局局长,我们从事地产行业,跟他保持良好关系很必要。”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先后两次以低于市场价卖房给赵慧明,变相送给其34万余元。
对于企业老板的“优惠”,赵慧明也“投桃报李”,为该房地产公司日常经营、安全保护等方面提供方便,同时,还在其承接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帮忙打招呼说情,帮助该公司获得了参与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资格。
从表象上看,“低买”“高卖”“以物易物”等交易,有金钱和物品的对价支付手段,属于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但实际上这种交易与党员领导干部掌握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密切相关,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
不同于赵慧明等人的直接上手进行交易,冯国庆在玉石翡翠上的“高卖”交易相对隐蔽,多次买卖均通过其妻这个特定关系人进行,金额达184.4万元。
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出于逃避审查调查的目的,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以一定的方式给予特定关系人,企图通过多转几次手掩盖权钱交易。
与冯国庆一样,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刀勇也是在背后站台打招呼,让亲属在前台出面做生意,以茶谋私牟取利益。
谈起这么做的原因时,刀勇透露了自己的“小算盘”,“如果自己直接参与肯定是要受到处分的,那就躲在后面,教他们怎么做生意,然后把老板介绍给他们,他们赚了钱以后,我如果有需要了,他们也会把赚到的钱给我一部分”。
事实上,无论是直接上手还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无论是利用职权的“低买”还是“高卖”,都是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将受到严肃惩处。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打破隐形变异腐败,关键在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019年11月,在“低买型”“高卖型”交易中获利丰厚的赵慧明,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7年3个月。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参与查处赵慧明案的纪检监察干部表示,无论这种交易表面上如何完美,只要抓住公职人员与请托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交易价格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等情况,就可以将其认定为受贿。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原本显性的腐败行为改头换面、由明转暗,贪腐手段日趋隐蔽,与日常工作生活等糅合在一起,危害更大、更难治理。隐形变异的腐败行为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在更深层次上侵蚀着公共利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腐败是公权的滥用,对公权实施制约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陈晓辉认为。打破各种包括交易型受贿在内的隐形变异腐败,关键还是要着眼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要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机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无论是“低买”“高卖”还是“以物易物”的交易都很难发生。
专家建议,必须完善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特定关系人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执纪,对于违反规定谋取私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要着力构建有效的治理机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形成有腐必反、伸手必捉的稳定预期,营造“不敢腐”的氛围;扎牢扎密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受到严格的制约监督,健全“不能腐”的制度机制;要提升反腐败水平和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修养和觉悟,达到“不想腐”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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