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在回顾2019年工作时先后提及10部法规制度,都是什么,一起来了解。
1.《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报告原文:坚持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由中共中央印发,共8章48条,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大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报告原文: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履行政治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等突出问题,督促全党做到“两个维护”。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于2019年2月27日发布,共6部分20条。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重大命题,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出台这个《意见》,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对新时代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意见》通篇贯彻和体现“两个维护”这一根本要求,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着力提高党的政治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目的是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报告原文:党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完善问责情形程序,提高问责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中共中央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共27条。
2016年7月,党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问责实践的深化,修订条例很有必要。时隔3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是在2016年《条例》基础上的向前推进。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条例》进一步明确问责原则、细化问责情形、健全问责程序、强化问责执行,发挥了问责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
4.《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
报告原文: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相应监察权,制定考核办法。
《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8年10月30日由新华社发布,共9部分27条。
《意见》指出,派驻监督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见》要求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进行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意见》明确,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报告原文: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章77条。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彰显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规则》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6.《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报告原文: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
经党中央批准,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共9章95条。
《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强化法治思维,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做好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规范和遵循。
7.《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报告原文: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于2020年1月2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共10章5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报告原文: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19年7月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共1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试行)》旨在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
9.《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
报告原文: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一批外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共9章51条。
《规定(试行)》明确追逃追赃工作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追逃追赃职责和追逃追赃部门的工作任务;对外逃信息报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外逃信息的范围和报告、处置程序;要求强化国内基础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强调要统筹利用各方面国际合作资源,借助多双边条约框架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渠道,综合采取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方式开展追逃工作;坚持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明确防逃责任,突出防逃工作重点;明确纪律要求和奖励机制,要求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追逃追赃队伍,为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释放出“尚有一人在逃,追逃绝不停止”的强烈信号。
10.《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报告原文: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上。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印发,2019年3月28日,新华社发布,共7部分25条。
《意见》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关系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关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走在前、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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