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战略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国家监委和省市县三级监委已经组建完成,与纪委实现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已经建立,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正在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也是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一年多来,党中央坚持顶层设计和试点探索相结合,举旗定向、领导坚强有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坚决贯彻落实,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又通过深化改革,使党对反腐败工作从“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确保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宪法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监察法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3月23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的中央纪委机关大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至此,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全部组建完成,全国31个省级、340个市级、2849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共划转编制6.1万个,实际转隶干部4.5万人。
各级纪委监委已经全部实现合署办公,共同设立内设机构,统筹人员调配使用,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这既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形式,也成为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鲜明标志。
地方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分析反腐败形势,对日常监督、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纪检监察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具体体现出来,实现了全过程领导,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各级纪委监委坚守政治机关定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2019年初,各级纪委监委在召开全会前,都向同级党委报告了工作。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责任。
——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把原来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切实解决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增强反腐败合力、效力。
这是一次质的飞跃。机构设置、人员转隶、工作衔接只是“表”,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建立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才是“里”。改变反腐败九龙治水的局面,把拳头攥起来,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对公权力的监督无盲区、无死角。合署办公后的纪委监委,一套人马、双重职责,既是执纪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是执法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4月1日,王晓光落马的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发舆论关注。从“组织审查”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措辞之变折射出从中央纪委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改革以前,党纪只能处分中共党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属于无人管、不便管的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在法律层面实现了监察全覆盖,填补了党规党纪和原行政监察法之间的空白。北京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1万人增加到99.7万人;天津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9万人增加到60万人左右……监察对象的“扩容”,正体现了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初衷。
2018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进一步健全了国家监督体系,有力推动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一年多来,各级纪委监委依法行使监察权,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和乡镇、村居延伸推进,与基层治理相结合,进一步落实了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制度优势不断显现,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
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足职责定位,参加调查督办湖南洞庭湖违规违法建设矮围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湖南省纪委监委迅速开展调查并严肃问责。共有25个单位的62名国家公职人员受到严肃问责,另有11人接受审查调查。监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重大案件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调查、侦查工作,保证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这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又一生动体现。合署办公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等制度,对证据收集及审查标准提出总体要求;2018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出台,要求委机关各部门把法律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贯穿于采取措施收集证据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类文书格式上,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和收集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只是一个缩影。一年多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新模式,起草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留置、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深化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同样是制度优势不断显现的生动体现。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加大查处力度,共对52.6万名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对13.5万名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主动投案,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不敢腐的震慑充分彰显,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一年多来,从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到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再到推动监察权向基层延伸拓展,使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让群众感到纪检监察就在身边……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不断显现、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不忘改革初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在这方面的领导,既包括各级党委对管辖范围内反腐败工作的直接领导,履行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又包括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把双重领导体制和“两个为主”要求落细落实。在新起点上,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忘改革初心,坚定改革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加强党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领导。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社会革命,又是自我革命,之所以能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顺利推进、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各级党委扛起责任担当。改革永远在路上,持续深化改革,必须确保改革始终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这一点要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各级党委要一如既往加强领导,党委书记要继续当好深化改革的“施工队长”,带领党委一班人定期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情报告,做实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
——强化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
在体制机制上,宪法规定的监委的领导体制与党章规定的纪委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为的就是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履职尽责、做好工作。要认真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管党治党情况的监督检查,用好问责利器,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深化为“两个为主”的要求,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在查办案件和反映问题线索处置上,纪委监委要发挥纵向垂直领导作用。双重领导体制和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相互促进。反腐败协调小组作为党委反腐败工作协调机构,要在党委所管的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部门之间发挥横向协调统筹的职责,探索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缺席审判协调机制、技术调查配合机制,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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